珠海中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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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
限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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