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若董事会办公室判断
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
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收集、
整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
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
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
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
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子公司除外);
的担保);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第 3、4、5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其他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批年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署或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重大合同,
包括: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到上述标准的;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进入破产程序;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6.1.2 条
的规定。
(八)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包括: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类发生变更;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生变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包括:
(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
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者通知;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
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相关材料递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件起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事件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事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报告
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可以直接向公
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悉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
公告文稿,按规定完成内部审核方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予以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完成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
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
式的处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
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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