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
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
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配的有关规定。
可采用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影响等外部因素。
银行信贷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东的整体利益。
三、本规划具体事项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且公司当年
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4
年至 2026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
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
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
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