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益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并履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运行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林宏金、陈胜可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宏金、姬晶凯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现场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益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
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
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新益昌的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与指定网站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
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情况,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与财务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益昌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
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以及大额支出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
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
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内控制度中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相关的文件,查阅了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并与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
对外投资等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实地考察了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23 年 1-9 月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一定程度下滑,主要系行业竞争加剧,公
司部分产品毛利率降低等因素所致,与同为半导体封装行业设备制造企业的可比
上市公司耐科装备(从事应用于塑料挤出成型及半导体封装领域的智能制造装备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燕麦科技(主要从事自动化、智能化测试设备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联动科技(主要从事半导体行业后道封装测试领域专用设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3 年 1-9 月经营业绩变动趋势相同,不存在异常情
况。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未发现新益昌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新益昌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协调相关人员参与访谈并积极配合其他现场工作的开展,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给
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益昌治理规范,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
独立;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格履行所作承诺;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宏金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