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
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
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
员人数为三人。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二)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四)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差错更正;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形成提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的人员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绩效评价;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差错更正;
(三)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下列事项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差错更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
召开不定期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委员会工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