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任
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董事组成,其
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
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