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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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政府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确保与
投资者之间的联系渠道畅通,确保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
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
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
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如有),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影响
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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