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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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
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
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
告披露事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
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 《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三)《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事项;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 回购股份;
 (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
 (十三)破产;
 (十四) 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要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 公司要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七)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时,公司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应当包括: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明确公司各
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与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
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
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
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指
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除协
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同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
 (七)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
 (三)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
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
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五) 公司监事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
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或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
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
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
人员答复深交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
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
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
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提
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三日至十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
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
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
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
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市规则》关于出
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
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
部审计制度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
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推介会、
电话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
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制,对来访时间、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给予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对外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可能涉及对公司股
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时,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告知董事会。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
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要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同时应积极利用公司网(http://hbhy-gas.com)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委派专人负
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
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上述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
相同。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
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
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
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深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
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
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
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少于”、“低于”都不含本
数。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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