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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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2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
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与
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
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
处。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
出决议;
 (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
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事项中,第4项或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重大交易”的相关标准。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
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日常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发
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八)重大风险事项:
上的;
序;
资产的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出现上述第8项、第9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
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
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
  (十)环境信息事项: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一)其它重大事件:
  公司所列其他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咨询
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
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
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
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
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
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
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
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
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
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
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第二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
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
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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