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运股份: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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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上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
师职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
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
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制定当年定期会议计划,委员应根据会议计划提前安
排好工作时间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
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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