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 亚光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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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两名董事组成,并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
       在制定发展目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
       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劣势等影响因
       素。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短、中、长期的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
       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
       实施途径。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外部咨询委员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中介结构进行,以形成战略发展规划草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提出的战略发展规划草案时,应重点关注其全局性、
       长期性和可行性。
       战略发展方案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展重
       大变化,确实需要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和修正时,一般性的修正由战略委员
        会进行,报董事会审批;对于出现需要对战略发展做出重大调整时,除报董
        事会审议外,要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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