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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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熙菱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信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
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0 人调整
为 29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638.00 万股调整为 618.00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 159.50 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 797.50 万股调整为 777.50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46 元/股的价格向
                           独立董事:魏炜、方军雄、祖咏
独立董事签字:
  魏炜      方军雄         祖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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