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陈卫英女士、符磊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万红波先生、王金贵先生、惠
全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我们认为所有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
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还
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承诺延期
履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1——
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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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红波 、李宗义 、王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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