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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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经营活动情况,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指导人力资源管理负责部门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新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协调和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
会议所议事项向各相关单位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临时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话、视频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
董事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表决结果,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
应以议案或书面报告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
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非经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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