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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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达化学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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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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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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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消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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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消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
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消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策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
方式等,并由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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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
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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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内幕消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在予以核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二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怡达化学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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