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福建远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
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
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 陈明树 洪春常
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