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下称
“高管”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管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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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
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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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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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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