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聚胶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
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承担,董事会秘书协调,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