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
制,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胶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
质为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
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
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
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
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
保值、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
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 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 十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
的批准;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每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均须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同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且符合本制度有关额度及期限规定的,具体业务的
发生适用已作出的决议,无须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开展相应品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余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公司从
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
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交易范围、交易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六)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启动或变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可以根
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或选择金融衍生品交
易方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具体职责: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经营
班子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
主要成员。
  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审定开展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各项操作流程。
  (二)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明确参与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
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和执行计划,并评估风险。
  (四)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根据公司内部资源的能力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特殊情况的匹配
能力,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操作指导。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
  (三)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金融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
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
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
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
行持续评估。
  (二)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
初步审议,并评估风险,必要时就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初步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请董事会、监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
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
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
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前,须由总经理或其
授权代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该笔交易业务的执行计划,以及签署相应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
格,经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
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
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九)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
董事会报告。
  (十)公司证券部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 十 五 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合理配备交易决策、业务
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拟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在授权范围
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
高相关人员素质,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上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
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
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
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不仅需具备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相应资质,还需同时具备胜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
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
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胶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