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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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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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CTP67836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
托,指派尤德卫律师、孔静律师参加贵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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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还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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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上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的公告情况:2023 年 10 月 27 日,贵司通过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 11 月 18 日,贵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
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广东省
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
楼大会议室,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4 日 9:15—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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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4 人,代表股份 135,403,1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93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60,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36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60,267 股,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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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0.33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460,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6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 1、议案 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
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议案 2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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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本
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36,833,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29,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93%;反对 3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7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 135,4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350%;反对 1,457,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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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535%;反对 1,457,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0.74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5,4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5,405,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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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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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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