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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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修订
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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