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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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于2023年12月04日(星期一)下午3:0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表决权股份11,013,242股),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523,29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6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8,829,15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1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6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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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9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0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0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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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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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71%;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同意 523,257,7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66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0%;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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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并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李可慧律师、苏训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