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科技: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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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
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
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
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
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或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
所,同时在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按
要求准时报送北京证监局备案。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指定的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类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管
理,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
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公司应
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
  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没有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信息,可发免于披露和报
告,但上交所或公司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并在披露前不
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报送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应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
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的具体负责部门,资金结算中心等部
门及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合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审核后,报送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
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组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对财务初步审计
意见及涉及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报告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董事、监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等《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
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公司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公司应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
将相关承诺事项向上交所报告和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的履行情况。相关承诺未履行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拟采取的措
施,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
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同
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
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
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初步审
核,报董事会秘书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
制度的规定,在履行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
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
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的,应事先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材料并严格按审批流程逐级申报审批。在信息流
转过程中,应对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泄
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信息披露义
务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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