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调整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告(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的需要。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周宇生 严广裕 翟咏梅
牛 磊 陈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