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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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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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公司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提议启动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审计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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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选聘文件进
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送董事
会;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
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选聘结果,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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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
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等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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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
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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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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