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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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
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
上交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并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取消该提案。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在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
同。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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