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
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批准与授权,履行的相应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余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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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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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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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