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2 证券简称:松霖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0
转债代码:113651 转债简称:松霖转债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8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1.2809 万股的 2.19%。其中,首次
授予 74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3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1.2809 万股的 1.85%;预留 13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总 额 的 15.68% ,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霖科技”)设立时间
为 2004 年 5 月 11 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 298 号,公司所
处行业归属于制造业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健康硬件 IDM”
业务,包括厨卫健康品类、美容健康品类和新兴智能健康品类,专注于拓展可发
挥“技术共享、制造共享”效应的健康硬件产品,致力于为全球各大专业的知名
品牌商、大型连锁零售商、品牌电商等提供具有“智能、健康”高附加值的硬件
产品。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松霖科技”,股票代码“603992”。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180,528,353.42 2,976,998,535.41 2,034,815,979.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1,142,400.93 301,298,119.01 270,492,131.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5,497,173.28 288,252,435.50 350,734,830.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75,201,699.00 2,226,277,968.48 2,006,350,869.61
总资产 4,417,064,231.50 4,035,660,716.08 2,721,453,526.52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5 0.75 0.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5 0.75 0.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净资产(元) 5.42 5.55 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81 14.28 14.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周华松先生,副董事长吴
文利女士,董事吴朝华女士、陈斌先生、魏凌女士、粘本明先生,独立董事王颖
彬女士、李成先生、廖益新先生。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李丽英女士,职工监
事杨玲女士,监事邱小婷女士。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分别为周华松先生、吴朝华女士、陈斌先生、
魏凌女士、曹斌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8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1.2809 万股的 2.19%。其中,首次授予 742.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4.3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27 人(占公司截止 2022
年底员工总数 5,177 人的 2.45%),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195.00 22.16% 0.49%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23 人) 547.00 62.16% 1.36%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27 人) 742.00 84.32% 1.85%
预留部分 138.00 15.68% 0.34%
合计 880.00 100.00% 2.1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0%。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
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
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7 个月、29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6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8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7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9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4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8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8.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78 元的 50%,为每股 8.89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16 元的 50%,为每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每股 8.89 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
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
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本激
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
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等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
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
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注:上表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有效期内各期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考核年度净利润的影响。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注:上表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有效期内各期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考核年度净利润的影响。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
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A-优秀”、“B-良好”、“C-合格”、
“D-不合格”四档。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良
好或优秀时,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等相关
因素,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框架和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遵循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
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
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
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价
格,为每股 9.00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3 年 12 月中旬实施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
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
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
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
的权益终止行使。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合法合规。
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有)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
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
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
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
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
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
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不愿意续签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
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
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价格不做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办法》。
特此公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