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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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股东大会起 60 日内,公司进行权
益的授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
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32.5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数量,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83,142,990 股的 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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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44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权益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0 个月后
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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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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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量数据、本公司、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本 指
划(草案)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 指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有效期 指 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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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以 6.87 元/股的价格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8.5476 万
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1,417,313 股公司股票已于
年业绩为考核年度。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
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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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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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8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693 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 17.03%,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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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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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2.572 万股,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83,142,990 股的 4%,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肖枫 总裁、董事 97 8.56% 0.34%
王振伟 董事 95 8.39% 0.34%
屈惠强 副总裁、董事 10 0.88% 0.04%
赵轩 财务总监 5 0.44% 0.02%
韩裕睿 董事会秘书 5 0.44%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3 人)
合计(118 人) 1,132.572 100.00% 4.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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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
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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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未来涉及上述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公司需遵循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若未来涉及上述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公司需遵循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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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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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未来涉及上述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的,公司需遵循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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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9.0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17 元的 50%,为每股 8.5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09 元的 50%,为每股 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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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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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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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
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
决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层
面进行绩效考核,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必须达标作为该业务单元/部
门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按照计划
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
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
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A)、优秀(B)、良好(C)、一般(D)
和不及格(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等级 A B C D E
考核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及格
解除限售比例 N N=100% N =60% N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度计
划解锁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不得解
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各业务单元
/部门层面绩效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选
定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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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是企业
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且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及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各业务单元/部门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及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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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22 -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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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如公司需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如公司需回购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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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回购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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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2.572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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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2023 年 12 月授予,则 2023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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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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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
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期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 29 -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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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
计划所确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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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 32 -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
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单元/部门层
面绩效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变更后的职务执行。
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 33 -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
象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二)激励对象离职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追偿,要求激
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
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的。
(5)其他公司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激励对象退休
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
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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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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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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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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