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调整与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为
本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关交易在本公司日常及一
般业务过程中进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提供服务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上述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辉 乐英 邹兆麟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