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
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亦不会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回购方案具有
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方案。
二、关于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
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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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实 范永明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