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 094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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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长江星提供合
计不超过3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额度有效
期间自本议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6%。长江星每次
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
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的控制和影响,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可控。用于本次财务资
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
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账
款质押担保。长江星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长江星相应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使
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密切关注长江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
对长江星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并督促其按时付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星”)的业务发展,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长江星提供合计不超过 3 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可在额度
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额度有效期间自本议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借款年利率为 6%。长江星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500 万元,
期限不得短于三个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用于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十
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的借款,长江星的全
资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
账款质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注册地点: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69号
  法定代表人:罗飞
  注册资本:19541.969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空心胶囊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货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309.0692   52.75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152.1462    11.01
 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10.00     8.24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92.00    3.03
  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0.00            2.66
  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34.00            2.22
             田良辉                        360.00            1.84
财通资产-上海银行-天堂财通新三板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1.54
            其他股东                   2,957.0616            15.14
             合计                     19,541.97           100.00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2.75%的股权;长江星的其
他股东中,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盛世轩金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主要财务状况: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32,360.90
        负债总额                                         82,985.48
        净资产                                          49,375.4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34,920.00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6,710.73
        利润总额                                           -937.63
        净利润                                            -826.11
  长江星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对本次交易没有影响,公司将督促长江星
履行还款义务。失信信息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000554425278
      执行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执行依据文号              (2023)鄂 10 民终 563 号
      立案时间                      2023-07-03
         案号          (2023)鄂 1022 执 70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              2023-09-20
        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甲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人(乙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
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
解。
  (二)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
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即?30000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
提供的人民币借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
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
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
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下称“额度有效期
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
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
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
的内容为准。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
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500万元,期限不得短于三个
月,不得长于十二个月。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的年利率为 6%   ,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6%    ,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
进行相应调整。
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
调整。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
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
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账户之
日。
  (六)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
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
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七)结息
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
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其中单笔
借款超过 2000 万元的应提前 七 个工作日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乙方收到
甲方提交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后 二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
借款:
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款;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
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
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
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
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
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
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
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利息。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二)甲方的义务
用;
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五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财务报表,并于
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或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五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
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
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
款等债权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或授
信;
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
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
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
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生托管(接管)、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
(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
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
保;
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
漏;
  (2)发生托管(接管)、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
购重组、分立、(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
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
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
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
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
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
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
利:
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
收利息和复利;
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
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
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计收复利。
  (1)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
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3)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
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
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提供给
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
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
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
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
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
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
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
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
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
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
权划收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
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
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
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
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
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长江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计持有其52.75%股权,对其具有实质的控
制和影响,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可控。用于本次财务资助的
资金来源于公司向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
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账款质
押担保。长江星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长江星相应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使上市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密切关注长江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
长江星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并督促其按时付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长江星开展医药业务,
符合其业务发展目标与公司战略布局。双方将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签署《循环借
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相关条款的约定内容合理公允。长江星为公司
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日常经营管理的监控可以及时防范和处理可
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另外,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向昊炜生
物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本次财务资
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长江星提供财务资助
司董事会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长江星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日常经营管理的
监控可以及时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另外,本次财务资助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昊炜生物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应收
账款质押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签署了《循环借款合同》。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
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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