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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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深圳市
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
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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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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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
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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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
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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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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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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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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