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百灵、王起山、张利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