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核,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员
代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下设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的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成员由审计监察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和外部法律服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的建设及其实施。
(三) 审核内外部审计计划和方案,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负责有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 研究有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经营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其变动,并
向董事会提出警示或建议。
(八) 审查公司章程定的须经董事会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抵押、
担保、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合同文本并提出建议。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应当对监事会的审计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核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及
书面书面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法律服务
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审核报告及审核说明。
(五) 公司内财务部、审计监察部日常工作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及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后续的监督及检查工
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对于紧急或特殊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
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
频、传真等)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
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八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与法
律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内蒙
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