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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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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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公司开展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铜、铝、铅、锌等与公司业务相
关的期货商品品种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可自行决定不超过现货合约或当期产品
产量 40%的保值头寸,超过 40%的需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
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 董事会行使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决策权限为: 一
年内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董事会有决策权。
  (二) 董事会行使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权限为: 一年内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董事会有决策权。
  (三)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资产 30%的担保; 前述担保事项中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
特别规定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本议事
规则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   董事会决定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一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
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
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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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
  (一)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易进行审核。
事会提出警示或建议。
保、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合同文本并提出建议。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进行评价。
的制度、办法,报董事会审议。
的工作细则和会议组织情况等,向董事会提出关于采用或修改公司章程、治理制
度和议事规则的建议以及设立、完善或撤销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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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必要修订意见。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行情况。
拟订其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
核政策、策略提出建议。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 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公司制定董事长办公会
议制度,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董事长办公会的形式履职。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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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为书面通知、
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者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 2 日。
  如有本章第十四条第(二)、
              (三)、
                 (四)、
                    (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副董
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时,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举行;但应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通讯形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一) 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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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订。
  (二)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应以书面文件、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除应包括召开董事会应具备
的相关内容及说明性文件外,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询。
  (三)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中要求的送达
地点、送达方式在送达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表决票
无效。
  (四) 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司应指派两名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共同统计表决结果;上述人员应在表决结果上签字盖章,以示真实;会议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五)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位董事应当签署送
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
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放弃在本次董事会的投票权。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
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述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
效的董事会决议。
  (六) 董事会秘书根据表决结果制作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的具体制作应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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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由证券部负责筹备,拟定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 文件、资料。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证券部将会议
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和电子邮件)
通知。并将有关会议的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各董事征求意见。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应提前五日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位董事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于会前三天提出书面
修改意见,以便证券部能完善会议资料,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班子需要提交给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前向
董事长报告,并提前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审议的材料要观点明确,
理由充分,数据真实,材料送交证券部,以便征求各位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关于会议议案的审议
  (一) 董事会对议案按程序实行逐项审议。
  (二) 董事在审议议案或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畅所欲
言,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每一项议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
记录、纪要或决议上签述自己同意或反对的意见。董事会决议实行集体讨论,以
多数票通过,个人对自己表决意见负责的原则。
  (三)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
  (四)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
等情况,监事可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也可会后发表书面意见。
  (五) 根据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由证券部写出董事会决议,经董事签
字后,证券部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印发,以便遵照执行。董事会决议在执行过程
中遇到重大问题时,经营班子要及时报告董事长,必要时形成书面报告,由董事
长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复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现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下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
等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关于会议纪录:
  (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或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就
会议议 题和内容作详细纪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含代理人)签字。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纪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
限为 10 年。
  (二)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票数)。
  (三)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关于会议的保密:
  参加 会议的董事、列席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会务的工作人员
对会议内 容要严格保密。如发生因会议内容泄漏而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
上异常波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件,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有关法规
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会议的重大决 议事项必须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全套文
件(包括具有各位董事签名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审查,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因此,证券部要及时作好董事会决议,以满足信息披露的审批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文件、档案
   第三十条      证券部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名册等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文件、档案中,
以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关于会议资料的保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证券部应对会议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会议的原始
记录、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等。会议资料按规定由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的 证券
事务代表)保存。查阅董事会文件、档案,须经证券部同意,必要时由董事会秘
书报经董事长批准 后,方可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不超过”,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兴业银
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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