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饰: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自然人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为:(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
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公告形式。
  第三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
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
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
投票表决权。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
会的职责范围;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提案
人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将议案送交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
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
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
案。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
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
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和
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
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
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或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
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
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安排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
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
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常熟汽饰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