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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莱茵达体
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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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 1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 1 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
股份 1,475,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330,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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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 35.9523%。(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 有的上
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
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
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23 日,莱茵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本次股东大会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146,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6%;
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579,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76.3329%;反对 2,640,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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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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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杰
唐 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