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 华 新 材 公告编号:2023-075
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
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
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
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
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董秘栾承连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
为戒,切实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
常态化,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台 华 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