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3-0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
(三)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628 中国人寿 2023/12/7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提案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二)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68.37%
股份的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
告。
(三)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 9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及本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
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
关于汇智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向股东大会报告《关于汇智项目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我公司
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共同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并委托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和新华
人寿控股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共同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一、试点基金概要
(一)基金架构
我公司和新华人寿等比例出资设立试点基金,基金形式为公司制,基金名称为鸿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出资规模
试点基金募集规模计划为人民币 500 亿元,我公司和新华人寿各出资人民币 250 亿
元。
(三)基金期限
试点基金期限为 10+N 年,基金初次备案期限为 10 年,在 10 年期届满后,可以通
过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延期。
(四)基金管理人
由国寿资产和新华资产等比例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国丰兴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作为试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公司治理
试点基金设置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由股东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设置 1 名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1 名监事。
二、审议事项
本项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 3:
关于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应对潜在的资本波动风险,持续保持偿付能力稳定与充足,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视偿付能力及市场情况,在境内一次或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资
本补充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 或“本计划”),该等境内资
本补充债券所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公司附属一级资本,
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一、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方案
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计划按照下列各项条款及条件在境内发行本次
资本补充债券:
总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一次或分期发行。
固定利率,具体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向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方式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公司附属一级资本。
关于具体的赎回权、利息发放、定价利率等关键条款,以监管合规、市场认可和公
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具体操作。
二、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授权
如股东大会同意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为使本计划内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建
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情况,办理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内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决定发行事项,该授权包括
但不限于:
记、提款等手续;
所、组织、个人提交的与发行境内资本补充债券所有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告、通函、保荐、承销协议、中介服务合同等);
定各期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地点、发行批次、发行条款、债务期限、
票面利率、票息支付、登记托管、制定境内资本补充债券管理办法、就募集资金投资运
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和制定投资指引,并根据实施情况、市场条件、
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意见,对境内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进行必要的调整以
及确定发行时机等;
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所涉定期计息付息或
派息及后续还本或赎回等事项的授权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按照公司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三、审议事项
本项议案已于2023年11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