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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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
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
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遵照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
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并结合股东提名人选,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
通知到各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
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
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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