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彩科技: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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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福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
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
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或紧急情
况除外)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
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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