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3-083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本金 4,257,802.73 元及以 4,257,802.73 元为基数自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 元、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
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电子送达的本公司与申请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
联合”)、原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蔓商贸”)票据追索
权纠纷一案【(2023)沪民申 4850 号】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因中商
联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3)沪 74 民终 1039 号生效民事判决,向上海
高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
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
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
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法院均
已受理。
民初 5057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
上诉。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沪 74 民终 1039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及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
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临 2022-079 号、临 2023-038 号、临 2023-066
号)。
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二审判决结果
持】;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 4,257,802.73 元;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利息(以 4,257,802.73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共同负担 40,298.00 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924.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
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负担 40,298.00 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924.00 元;
(三)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珍蔓商贸未在
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强
制执行申请,尚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
三、再审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商联合全部诉请;
四、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
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金额合计约 1,640.05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新增未
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24,974.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
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