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 晶华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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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 0 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议题: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15 点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6 号行政楼三楼会
议室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南先生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15:00-15:30)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三、审议会议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提问
五、推选计票和监票人员
六、股东和股东代表现场投票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现场会议结束
十、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十一、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二、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有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
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详见附
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应予换届。经公司推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第三
届董事会审核,提名周晓南先生、周晓东先生、白秋美女士、丁冀平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应予换届。经公司推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第三
届董事会审核,提名马轶群先生、俞昊先生、陈国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现提名矫立先生、施卫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须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以上议案请审议。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晶华胶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及以上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书
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需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情形,以及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中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应当受中国证监会的依法
监督管理以及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
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
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实施,修订亦同。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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