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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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
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
以豁免通知时限。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
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独立董事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所审
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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