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
关执业证书和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拥有专业
的执业团队,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本
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江 斌 胡志勇 罗 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