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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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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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过程中的行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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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五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分别为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
前通知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5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可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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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
送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对需
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
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未亲
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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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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