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如下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来认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相关股票期权的授予、
行权条件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前”均含本数;“过”、
“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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