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
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除公司章程0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生的总金额达到前两项规定标
准的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经公司合理预计,公司当年度可能发生的总金额达到第(一)项规
定标准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同一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上述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6个月,评 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法定或政府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变更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
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
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
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
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
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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