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
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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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3 个工作
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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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二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